依据以上规定,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也就是每月扣除不仅有20%的限额,还有一个最低工工资标准的限制。
但在一些地区,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以汪律师所在的江苏省为例,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,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,用人单位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后,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3.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,还未扣除完,可以将全部工资扣除吗?
出现这种情形怎么办?可以将工资全部扣除吗?
汪律师认为可以全部扣除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:“当事人互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。”
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,是双方互负的债务,且标的物均为货币,可以抵销。
以上规定的20%限额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能正常生活的权利,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,用人单位将不可能再从劳动者处每月扣除工资。如果不允许抵销,用人单位只能另行提起诉讼,劳动者还是支付该项赔偿,从节约司法资源、减少各方诉累方面,也应当允许抵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