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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,最多赔偿月工资20%?

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,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。

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,要符合以下构成要求:一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;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;三是劳动者的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;四是劳动者的行为与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

1.最多赔偿月工资的20%?
有人认为,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,最多只能赔偿月工资的20%。

事实并非如此。我们看看法律条文是怎么描述的。
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经济损失的赔偿,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。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”

其实,经济损失的赔偿,本来是可以要求劳动者直接赔偿给用人单位的,该条规定的是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情形。也就是赔偿损失的方式,用人单位有选择权,可以选择劳动者直接赔偿,也可以从工资中扣除。当选择从工资中扣除时,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当月的20%,如果扣除20%后不足以抵扣损失的,再从下个月工资扣除,同样还是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%。而不是说,赔偿损失的最高限额就是月工资的20%。

比如,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10000元的损失,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,每月扣除损失的限额为5000元的20%,即1000元,10000元的损失,分十个月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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