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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吗?

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只能法定,不能约定,这是与普通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。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规定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当中,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规定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条当中。

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其中一方提出,通知对方,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。总结起来有三类:一是协商一致解除;二是劳动者提出解除(预告解除、被迫解除);三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(过失性解除、非过失性解除、经济性裁员)。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偶然性、主观性,因为不知道哪一方会在什么时间、以什么理由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。(至于是否合法是另外一回事)

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出现了法定事实,导致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。总结起来有三类:一是劳动合同期满;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;三是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。劳动合同的终止具有必然性、客观性,因为约定的到期时间总归会到来,用人单位、劳动者总归在某一时刻消亡。

实务中很多人有这样的认识,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,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,否则就要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。

有这种认识可能是没有理清解除与终止的情形所致,认为劳动者解除要提前三十日通知,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了,也要提前三十日通知。

事实上,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。因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要提前三十日通知,并且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满时间是明确的,用人单位知道,劳动者也知道,不需要用人单位提醒劳动者。

当然,在劳动合同期满时,双方都要考虑下一期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。此时,双方还是应当提前沟通处理好后续事宜。

不过,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要提前通知,各地规定可能有所不同,注意查询各地方性规定。比如,汪律师所在的江苏省有相关规定,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,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(汪律师认为,该规定并不是严格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提前通知义务,而是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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